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从事水上旅游、渔业生产等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