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从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