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