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