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