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控制原则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散养户集中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并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