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过度使用造成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