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污水处理单位对所产生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建立台帐,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单位将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处置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约定双方的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