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向公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并为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受纳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流量的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行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超过进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