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直接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磷、锰、锑、汞等的有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有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