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直接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磷、锰、锑、汞等的有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有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