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