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喀斯特地貌特征和水环境保护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