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大口井、废弃机井的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