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