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