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