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五)设置油库;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

(八)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采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