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三)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五)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七)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八)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

(九)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