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和饮用水水质强制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