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举报制度。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联系方式,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