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