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推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运营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