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重点水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具体实施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