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涉磷、锰、锑、汞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