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