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