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采用集中控制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