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