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