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水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水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