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