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