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阻碍产品质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