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