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相应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迁移期间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