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