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下列事项中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经市水文机构审查:
(一)城乡、流域、防洪、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规划;
(二)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四)涉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
(五)重要的取水、排水和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
(六)水事纠纷调处、水行政执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