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