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欺诈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