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