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