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的;

(二)未统一教练车标志的;

(三)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的;

(四)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的;

(五)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