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的;
(二)未统一教练车标志的;
(三)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的;
(四)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的;
(五)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