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收取学员财物、饮酒后教学、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随车携带教练车标志卡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