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取学员财物、饮酒后教学、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教练车标志卡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