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