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