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其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客运车辆驾驶员近三年以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