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主城区禁止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