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