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