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