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取学员财物;(二)酒后教学;(三)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四)在教学期间离岗;(五)在教学期间未随车携带教练车标志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