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二)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三)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