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