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